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分類:常用法律 (185)
- Aug 26 Thu 2010 22:35
遺棄罪相關條文~
- Aug 26 Thu 2010 18:21
結婚登記手續~民法第982條~
- Aug 26 Thu 2010 18:08
離婚及贍養費相關規定條文,民法第1052條~
離婚及贍養費相關條文~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Aug 26 Thu 2010 15:32
與電腦相關的偽造文書罪,妨害祕密罪,詐欺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條文~
- Aug 26 Thu 2010 12:04
偽造文書罪相關條文~
- Aug 25 Wed 2010 22:46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311條成立要件及提告程序~
- Aug 25 Wed 2010 21:30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Aug 25 Wed 2010 18:09
交通罰單的爭議,申訴,聲明異議程序要領`~
當駕駛車輛遭到開單處罰,被處分人認為過程有爭議或瑕庛時,必須先向當地的分局七組書面申訴,如果分局仍然以開單告發的員警報告為答覆,未經過研判就做出回覆,這時你仍然覺得未受到公平處置,你可以再向裁決所或監理處再做申訴,假使仍然未有效的裁決,你便要採取(聲明異議)的動作,書面向裁決所提出,交由比較公正的交通法庭作裁定。
- Jul 23 Fri 2010 09:33
偵查不公開也應有監察機制~
偵查的立意原本是良善的設計,但是如果碰到投機的的偵查人員,正可以利用偵查不公開的法源上下其手,非常容易的就可以利用問案技巧圖利相對一方,事實上偵訊過程沒有相關的監督單位,起不起訴全存乎一心,公平性有待商榷,偵查人員其實很容易在偵查或詢問庭時,針對有利及不利的方向引導作答,除非有律師在旁,否則真難有公平正義可言!
- Jul 12 Mon 2010 00:41
不起訴處分書閱後的感觸~
1799109350愛股,99年度偵字5401號,這是一件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收到這份文書,閱後的第一概念讓人覺得現在的司法簡直形同兒戲,比黑道的仲裁還尚缺那一點公平正義!這就是目前台灣的司法體系。
- Jun 20 Sun 2010 14:58
酒駕應該有嚴重性的分野~
車輛種類有數十種,捷運,火車,船隻,公車,遊覽車,貨車,大貨車,學生專車,計程車,私人驕車,機車等等,機車又分輕重兩種。這些不同的交通工具,載客量大的或體型動力大的,其危害程度遠超過體型小動力小的!然而再酒駕取締的執行上卻是一種刑罰,因此挑小的容易執行的方便的來充當績效,這也是自然的原因。
- Feb 08 Mon 2010 00:05
乙阻止甲前進並盤查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刑法304條)
- Feb 07 Sun 2010 23:58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 Mar 31 Tue 2009 09:15
親屬篇的有關規定不修法,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
- Mar 17 Tue 2009 23:56
高貴的傲慢與應負的刑責~
國內爆發駐外使節的新聞組長以文字羞辱國家一事,震驚了廣大沉睡中的民眾!派駐在外的高級官員,尤其是新聞局也是國家行政的化妝師,竟然可以做出不屑國家的事情來,嚴重違背職務的執行,更可能是匪諜的走狗。令人不解的是!平常的忠誠考核,政風室的監督,似乎都沒有看到成效,新聞局更沒有人為此做出任何具體的交代,相信在以後的競爭當中,自然會留下重要的伏筆!
- Nov 29 Sat 2008 13:47
繼承法不改,訛詐不止~
曾經轟動一時的辜廉松遺屬詐騙案,主角「鄧香妹」蠻橫的使出無情的殺手鐧,理直氣壯的要求不可能的證據,企圖混水摸魚得到不義之財,一時也讓辜家受盡了苦頭,而鄧香妹母子貪婪的嘴臉至今仍然深刻的停留在人們的心中!雖然最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那些過程相對於受害的家屬卻造成不少的傷害,為讓這種風氣不再瀰漫,也唯有制定完美的法律,才能杜絕類似的侥倖投機行徑!
- Sep 09 Tue 2008 18:10
心靈的淨化就從部落格做起~
設立部落格是現代吸收新知很好的管道,不但可以互相觀摩而且也可以進步自己的電腦操作能力,是一項不出門就能結交志同道合的捷徑,每位網友都應該會把最好的材料呈現來吸收流覽人數,這是很正面的文明利器,坦白說抽空操作也蠻累的,不過基於成就感的驅使, 似乎網友也都忘了勞累而樂此不疲!
- Jul 30 Wed 2008 12:10
經營部落格應有的修為及法律素養~
刑法第310條 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條2.散佈文字,圖書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部份屬於維護社會公法,如被害人有所追訴民事賠償損失,法院亦會就被害人損失,做適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