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常用法律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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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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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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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及贍養費相關條文~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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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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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309 (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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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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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駕駛車輛遭到開單處罰,被處分人認為過程有爭議或瑕庛時,必須先向當地的分局七組書面申訴,如果分局仍然以開單告發的員警報告為答覆,未經過研判就做出回覆,這時你仍然覺得未受到公平處置,你可以再向裁決所或監理處再做申訴,假使仍然未有效的裁決,你便要採取(聲明異議)的動作,書面向裁決所提出,交由比較公正的交通法庭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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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分為分局的偵查筆錄及檢察機關的偵查。偵查過程原本是為保護受偵訊人員的隱私名譽或偵查內容遭到串供而設,因為受偵訊的嫌疑人在未起訴之前,如果將偵查內容公開恐有損聲譽,因此為免損及無辜,偵訊過程不宜公開。攸關偵查技巧及證人串公也不宜將偵查內容公開,否則難免影響破案關鍵。

         偵查的立意原本是良善的設計,但是如果碰到投機的的偵查人員,正可以利用偵查不公開的法源上下其手,非常容易的就可以利用問案技巧圖利相對一方,事實上偵訊過程沒有相關的監督單位,起不起訴全存乎一心,公平性有待商榷,偵查人員其實很容易在偵查或詢問庭時,針對有利及不利的方向引導作答,除非有律師在旁,否則真難有公平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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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9109350愛股,99年度偵字5401號,這是一件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收到這份文書,閱後的第一概念讓人覺得現在的司法簡直形同兒戲,比黑道的仲裁還尚缺那一點公平正義!這就是目前台灣的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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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種類有數十種,捷運,火車,船隻,公車,遊覽車,貨車,大貨車,學生專車,計程車,私人驕車,機車等等,機車又分輕重兩種。這些不同的交通工具,載客量大的或體型動力大的,其危害程度遠超過體型小動力小的!然而再酒駕取締的執行上卻是一種刑罰,因此挑小的容易執行的方便的來充當績效,這也是自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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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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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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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3/31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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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爆發駐外使節的新聞組長以文字羞辱國家一事,震驚了廣大沉睡中的民眾!派駐在外的高級官員,尤其是新聞局也是國家行政的化妝師,竟然可以做出不屑國家的事情來,嚴重違背職務的執行,更可能是匪諜的走狗。令人不解的是!平常的忠誠考核,政風室的監督,似乎都沒有看到成效,新聞局更沒有人為此做出任何具體的交代,相信在以後的競爭當中,自然會留下重要的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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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轟動一時的辜廉松遺屬詐騙案,主角「鄧香妹」蠻橫的使出無情的殺手鐧,理直氣壯的要求不可能的證據,企圖混水摸魚得到不義之財,一時也讓辜家受盡了苦頭,而鄧香妹母子貪婪的嘴臉至今仍然深刻的停留在人們的心中!雖然最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那些過程相對於受害的家屬卻造成不少的傷害,為讓這種風氣不再瀰漫,也唯有制定完美的法律,才能杜絕類似的侥倖投機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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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部落格是現代吸收新知很好的管道,不但可以互相觀摩而且也可以進步自己的電腦操作能力,是一項不出門就能結交志同道合的捷徑,每位網友都應該會把最好的材料呈現來吸收流覽人數,這是很正面的文明利器,坦白說抽空操作也蠻累的,不過基於成就感的驅使, 似乎網友也都忘了勞累而樂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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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10   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條2.散佈文字,圖書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部份屬於維護社會公法,如被害人有所追訴民事賠償損失,法院亦會就被害人損失,做適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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