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列售屋費用 報稅可扣除

中時電子報作者: 沈婉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201374

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5)日將發布最新解釋令,民眾售屋,有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綜所稅時,屬房屋部分的奢侈稅可列為售屋費用,在計算所得時,可減除後再申報,並可回溯生效。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買賣不動產,房屋的部分要課房屋交易所得稅,但土地的部分則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原則上售屋所得要按實際獲利所得來課稅,但若民眾提不出實價,可依房屋評定現值與推定的獲利標準來報稅。除非賠本賣出,或被查出實際成本和成交價格,大部分民眾都採用後者方式報稅。

賦稅署官員指出,若可列舉售屋的成本費用等相關資料,依法報稅時就要以交易的成交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因取得、改良移轉房屋時所支付的費用後,就是售屋的財產易所得,要併入綜所稅課稅。

至於一筆不動產奢侈稅中,房屋及土地的奢侈稅稅各占多少?官員表示,除買賣契約有訂定外,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來計算。

舉例來說,以6000萬購入的房地,不滿一年以一億元價格賣出,房地比為10%,房子部分的仲介、代書等其他費用為50萬元。那1000萬元交易價格,須減去600萬元成本、150萬元奢侈稅及50萬元的其他費用等,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則為200萬元。

 

售屋所得 可扣奢侈稅費用
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7月4日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房屋,稅負可望減輕。財政部賦稅署昨(3)日表示,對於已繳納奢侈稅、而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的案件,將准予扣除包括奢侈稅、仲介費等稅費,出售房屋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民眾,其課稅所得可望下降。

財政部表示,將於周五(5)日公告此新函令,並可回溯適用,過去二年未減除奢侈稅的核實課稅案件,均可提出證明向國稅局辦理更正,並重新計算應稅所得,若有多繳稅的情況,也將還稅於民。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個人出售房屋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方式分為兩種,第一、是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實際成本後,以實價課稅。第二、民眾若無法舉證買賣價格,則用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部每年頒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率課稅。

雖然大部分民眾會採行第二種方式申報售屋所得,但若是被國稅局掌握不動產的實際買賣價格,稅官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要求民眾按實價課稅。蔡碧珍說,這時民眾就能主張減除相關稅費,以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指出,民眾出售房地產,土地交易不課所得稅,但是土地上的建物要課稅。若屬於實價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為方便計算,曾規定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出售時的房與地的比例,進而算出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台北國稅局接到民眾陳情,表示上述規定並未明定准許售屋者,可扣除奢侈稅、仲介費等相關費用,徵納雙方見解不一,而向財政部申請解釋。財政部因此發佈解釋令,准許核實課稅案件減除奢侈稅、仲介費、契稅及印花稅等稅費,再按房地比計算房屋的課稅所得。

舉例而言,甲君買進房地產的價格為1,000萬元,賣出價格為1,500萬元,買賣均無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已繳納的稅費共計100萬元,而出售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為16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40萬元,房地比例為20%。


在財政部未明令可扣除相關稅費之前,上述不動產的課稅交易利得是100萬元【(1500萬-1000萬)×20%】。適用新令後,甲君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1500萬-1000萬-100萬)×20%】,稅負因此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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