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的實施欠缺周全計畫~

     十二年國教,顧名思義就是從國小一年級到高中畢業都是義務教育,既然是義務教育依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又依憲法第一百六十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憲法條文明確自無疑義。




     因為政府財政有困難就變更,只有高一可以全數學生享受義務教育,那高二高三就需排富部分學生就無法分享免費的教育,也就是只有十年全數學生,都享受義務教育的福利,既然沒有完整的十二年國教,不如改成十年國教。




     談到排富,根本就是鼓勵貧窮,不管繳稅多少,都算盡國民應盡的納稅義務,國民教育基金自然也來自納稅人,所謂的富人繳稅當然比較多,取之與民卻不用之於子女,這是多麼荒誕沒有道理的理論!排富已是社會病態的現象,學生受教育基於憲法一應平等,何能苛刻富人子女。




     戶的總收入不管金額多寡,更是時下本末倒置的作法,以戶為收入標準,人口八人總收入145萬元,平均數額還是低於最低薪資水準;若以縱向的總和,祖父母加父母的綜合所得,祖父母擁有的收入未必會分配給該戶孫子女;橫向的總和,大哥大姐及父母總合,這也不合理,現今社會獨立運作自己薪資,因此,以戶為計算單位,將害社會掀起家庭革命,此路不通相當明顯!




     一個政策或政見都需謹慎評估可行性,為了兌現對選民的承諾,當然必須全力以赴,況且這些年來,就學的孩童逐年急遽下降,全額補助的金額,占歲出歲出總合的比例並不高,何況公務人員子女早就有學雜費的補助,扣除之後實際增加額度更顯低落,因此再辛苦也要付諸實施。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既然名為義務教育,就是強制的教育,政府以排富之名訂定總收入不管多少,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因此不管將來如何調整戶的總收入標準,應該都算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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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教,高中部分學費設補助基準,家戶年所得於新台幣148萬元以下者,全額補助,預估5年可省下137億餘元。




       這樣的結論,家戶所得新台幣148萬元以下的全額補助,可是這個數字及家戶涵蓋的範圍多大?如果四十萬個學生的家長,都要到國稅局申請所得證明,那又忙壞了國稅局,對於家長也帶來極大的不便,工作要請假來回奔波。




     家戶的範圍是以戶口為單位?還是全戶計算,不管是否同戶都必須計算在內,這種勞師動眾的12年國教,增加人民的麻煩,又每年的收入也許會有增減,高一到高三都要這樣重複的要家長及戶政單位、國稅局作這些事,當初要做這樣的結論,到底有沒有想到還要這些配套!




      今年開始,昇高一的學生數量逐年下降得很嚴重,到底有沒有通盤參考研判,錯誤的下結論一次又一次,每一次的變動,都顯露了不週全的粗糙面,不知這會不會是真的最後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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