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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被追債 不須負舉證責任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二修正案」,將限定繼承債務「顯失公平」的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以保障較為弱勢的繼承人,避免承擔「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歷經多次修法後,將繼承制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讓繼承人在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立委蕭美琴曾於去年接觸到一個案,花蓮玉里佃農黃榮次於二○○四年九月去世後,留下一筆二十年前的保證契約債務;其子女在毫不知情下繼承此筆債務,遭農委會農糧署追討,難以度日。




 蕭美琴提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修正案」,將限定繼承債務「顯失公平」的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於去年 十 二月七日 三讀。




 不過立委吳宜臻指出,蕭美琴版的「第一條之三」無法涵蓋所有的範圍,故再提修法補足「第一條之一」的未成年人、「第一條之二」的保證契約債務等部分,讓修法更完整。




 吳宜臻解釋,把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後,就是直接推定繼承人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若債權人還有疑義的話,就要去證明繼承人確實繼承到更多「顯失公平」之遺產,仍須履行清償責任,這更能保障較弱勢的繼承人,免再擔心有「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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