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新制實施有年,民眾結婚儀式應有所改變~

舊制的結婚常因無錢籌措結婚喜宴而困擾,更可能因沒有親友而礙於成婚,自從 民國97523日 起已改為結婚登記制,只要完整的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就有法律效用,不必再經繁瑣的宴客儀式。




舊制的結婚應有公開儀式並有兩人以上的證人,即使結婚無登記亦有結婚效力,現行新制即使參與公辦的結婚儀式,若未至戶政單位辦理登記手續,仍無法發生結婚效力,這點應特別注意。




按 民國96523日 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婚制度之規定,自97523正式施行,惟於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於97523日後仍為有效。




一、依據法務部970403法律決字第0970700201號函辦理。




二、96523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自97523始正式施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1項規定參照),故於97523日前,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為要件。如已符合前開要件,縱於新法施行後遲未辦理登記,其婚姻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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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婚禮辦兩場 準新人早準備~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3日電)台北市民政局今天表示,102年度聯合婚禮預定辦理2場次,時間分別在330112,提醒準新人早做準備。




 台北市自民國62年開始舉辦聯合婚禮以來,受到民眾熱烈參與,至今已辦理205場,為全國各縣市唯一每年定期舉辦的聯合婚禮活動。




 由於聯合婚禮由市長郝龍斌證婚,市府局處首長擔任介紹人,典禮簡單隆重,加上北市府贈送的新人大合照、錄影光碟、新人禮品等,每年都接到許多新人詢問電話。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表示,為讓新人提早準備,102年聯合婚禮將於上下半年各辦理1場次,分別在330(六)及112(六)舉辦,將舉行2個月前公布報名方式及對數等。




 民政局人口政策科表示,相關訊息都將在民政局台北市聯合婚禮專屬網站上公布,或電(022725-6170人口政策科洽詢,歡迎準新人踴躍報名。1020103




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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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手續~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申請人




 1.97523起結婚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




 2.97522以前(97522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3.受委託人:如在民國97522前結婚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結婚書約: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 民國97523日 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2.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




 3.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4.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其他應注意事項:




(1)夫妻戶籍地址不同,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2)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申辦之地點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向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3.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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