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酒駕的刑度可以有效的遏止酒後肇事,以往沒有特別的刑度規範,也許隱藏著許多教唆報復,看起來似乎只是普通的車禍,事實上卻是計畫殺人的過失致死。




      酒駕的取締對於執勤的警察是一種品格的考驗,公報私仇的情況也不能排除,故意埋伏在住家附近,等對象出現或已返家,在家人及鄰居面前實施酒測,目的只為了破壞形象給人難過,相關的案例很多,只不過大眾厭惡酒駕行為,當事人只能默默承受,若根本就沒有酒駕情事,執勤人員應該也需適度的道歉及接受懲處,否則正面的維護交通安全,卻也隱藏醜惡的弊端!



     【修正草案包括,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犯罪標準,但有其他情事足以證明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構成犯罪。】對於這項修正條文含糊籠統,又給予執勤員警很大的權力發揮空間,(其他情事足以證明),既然已實施酒測又有其他情事的文字,沒有明確的規範,所有的條文都成具文!法律應該明確而讓民眾及執法人員有所遵循,例如【吸食安非他命,施打麻痺類的藥物】,這些都會影響交安。



     不完整的法律條文,希望在立法院審議時,能夠逐字檢查修訂,民主時代,不容政府再玩文字遊戲欺壓人民,對於嚴格的實施也要配套措施,因為人最會玩法律遊戲,取締與被取締之間如何達到平衡,就靠修訂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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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酒駕刑責,司院通過修法案~



中央社 20121112 下午7:16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會銜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酒駕肇事刑責等修正草案,酒駕肇事致死最重判10年徒刑,將速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現行條文去年1130日公布施行後,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為改變民眾酒駕的不良習性,有必要重新檢討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要件及刑度。




  司法院說,修正要點包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時就構成犯罪,可判處2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草案刪除「拘役」、「單科罰金」規定,且初犯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第2次再犯時即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其刑1/2




  修正草案包括,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犯罪標準,但有其他情事足以證明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構成犯罪。




至於最嚴重的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司法院說,從現行法「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致重傷時,從現行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調高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1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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