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舉發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及員警查報程序~


(一)民眾如發現有廢棄車輛(無牌廢車)占用道路,可逕向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檢舉。


  (二)如發現有牌照廢棄車輛占用道路可逕向警察機關舉發,將立即派遣執勤員警趕至現場查處。


  (三)員警到達現場時,先以電腦查詢車籍,查明是否為失竊、協尋車輛,再確認是否為廢棄車輛。


  (四)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有關廢棄車輛認定標準如下: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五)經確認為廢棄車輛(有牌廢車)時,員警依規定填寫「查報占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聯單,及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單,限車主於7日內清理,並拍照存證;另以書面通知寄送車輛所有人,通知其限期清理。


  (六)如逾期車主仍未處理,轄區警察機關將通報環保局辦理移置作業,並經環保局公告1個月後,如仍無人認領者,則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除,並將車輛號牌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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