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噪音取締依據及權責機關~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


  (二)另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1、燃放爆竹。2、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規定」,權責機關為環保機關。


  (三)所指有關法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如具有違反之事實,警察自得依法加以勸阻裁處。另製造噪音,致妨害公眾安寧者,噪音影響程度,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釋為準:「妨害安寧通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所以警察局受理報案後,員警會先對製造噪音者予以約制、勸導,若勸導不聽,須有民眾(即您本身與鄰居等)出面指證,或提供相關佐證並經在場員警蒐證調查確實有妨害公眾安寧事實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四)若民眾是居住於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及第3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規定,違反者,得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裁處;若民眾居住之處所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為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可參考該條例由大樓各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訂定共同遵守事項之生活規約,以維安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