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自白的條件、認罪協商的要件~


     關於林益世案件媒體名嘴又再侃侃而談【認罪協商】,而認罪協商是有一定的限制及條件,林益世所犯之罪,因為所犯本刑已超過認罪協商的要件,因此只可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的自白。犯罪嫌疑人證據早已被發現,關於自白還有待商榷,認罪只是無法辯駁的情況而為,因此媒體名嘴顯然根本不懂認罪協商的應用。


     利用這個機會介紹貪污治罪條例、自白的條件、認罪協商的要件供大家認識。


     林益世為行政院秘書長,自然合乎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的資格~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所謂犯罪嫌疑人自白,係指偵查中且受司法警察(官)偵訊之特定人,屬於廣義之被告,而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故犯罪嫌疑人於司法警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如具有任意及正確性,且與事實相符,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得為法院判斷犯罪與否之基礎。 


     認罪協商就是由被告承認犯罪,並與檢察官協商你們可以接受的適當的刑度。被告在協商程序中所說的任何不利於自己的話,都不可以拿來作證據。經協商後的判決,原則上被告已放棄上訴權利。一旦認罪之後,法院就以該刑度判刑,並不得再上訴。


認罪協商的要件所犯罪名除了「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以外的罪。也就是說,除上述重罪外的犯罪,都可進行協商。重罪如殺人、放火、強盜、違反性自主性交等罪,不得進行認罪協商,其餘如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都可以進行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的前提是被告要認罪,在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被告主動向檢察官提出要求。檢察官可以拒絕,也可徵詢被害人意見,經法官同意後進行協商,由檢察官召集被告、被害人進行審判外的協商。


協商範圍可包括,科刑範圍或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


進行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法官接到協商結果後,在10日內訊問被告,把被告認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所喪失的權利告訴他,讓被告了解協商所帶來的後果。被告在訊問程序終結前,可隨時撤銷協商的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的內容,檢察官也可撤回協商程序的聲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