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發生交通事故,經通報保險公司以後都會認為已經理賠了,自己應該沒有責任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觀念,以下提供一些基本的保險概念,然後再釐清雙方的權利義務。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之傷害醫療給付理賠內容~


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診療費用:


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病房費之差額每日以1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接送費用:


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看護費用:


指住院期間因傷勢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


證明確有必要為限。(看護費每日以1200元為限,最高以30日為限)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項目是什麼?


1.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2.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160萬元(15200項)。


3.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160萬。


4.     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


交通事故究竟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事實上,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可能會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申請保險理賠之請求權時效為多久~


        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2.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了解強制險的理賠範圍,事故的肇事者除了會被警方開具交通事故告發單,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184條之1(過失傷害)2(業務過失),還有民事的賠償責任,不過刑法第184條所規範的刑責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能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乃論之罪法院是不告不理,不會主動偵查起訴!至於民事賠償問題,強制險有其保險範圍,比方精神撫慰金及後續的療養金,因受傷害所損失的薪資,這些都不包括在理賠範圍,因此肇事者仍然要自己負起賠償責任,受害者以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這是未達雙方和解的求償途徑。


        在知識+的問題當中,常會遇到發問者表述自己不是很富裕,經發問以後希望有人能幫忙指導以減輕理賠負擔,事實上,真正可以幫忙的是受傷者的家屬才可以,旁人無法在理賠途徑上有好的建議,但如果受傷者家屬實在是獅子大開口,真的無法滿足對方的胃口,那就只好上法院給法官做合理的裁判。這個前提就是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有時會被判個三到四個月的刑責,易科罰金或緩刑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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