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都市更新,內政部日前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統一訂定具體獎勵項目與額度,將省能減碳、綠建築、智慧型建築、生態城市等項目均納入獎勵範圍,使都市更新案所獲容積獎勵能儘量達到法定上限,並提升民間投資誘因與改善都市環境品質。另外,明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得突破現行獎勵限制,其所增加獎勵收益,以部分回饋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期能創造如日本「六本木之丘」等都市更新成功案例。


內政部表示,以往都市更新建築容積具體的獎勵項目與額度,係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由於地方規定缺乏彈性,目前所核定實施之更新案件,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平均僅約25%至30%,與法規規定50%之獎勵上限仍有相當的差距,所以由中央統一明定,擴大獎勵範圍。


另外,經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者,可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上限至「法定容積2倍」或「法定容積0.5倍加上現況容積」。實施者須提出具創意的開發構想,申請「整體規劃設計」、「綠建築」及「更新規模」等獎勵項目,且更新後集中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之50%以上。所增加獎勵容積的收益,可部分回饋當地做為都市更新基金,其回饋比例最高為40%,專款供地方政府推展都市更新業務。


內政部表示,目前整合中或審議中之更新案,估計有3040案將依修正後之容積獎勵辦法重新整合送件,以目前民間更新案每案新台幣10~12億元之投入成本估算,未來可望提高民間投資約300400億元,對於提升房地產景氣、刺激經濟成長將有實質助益。


 


<新聞小辭典>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指定,其區位條件包括:


1. 鐵路及捷運場站400公尺範圍內。


2. 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3. 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法定容積」


都市計畫或其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承辦單位:法協中心 發布日期: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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