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自由罪因犯罪動機,受傷害程度,手段,目的的不同,因此有不同的法律條文,以下提供相關條文檢索~


妨害自由罪 >>相關裁判全文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人為奴隸罪)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判例】31年上1664、32年上1542【相關法規】洗錢防制法§3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規】洗錢防制法§3
第二百九十八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告訴乃論】§308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條】§241、刑訴§23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洗錢防制法§3
【解釋/判例】20年上690、20年上1309、71年臺上280
第二百九十九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收藏隱避被略誘人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判例】29年上1325【相關法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洗錢防制法§3
第三百零一條(減輕之特例)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規】提審法§9【相關法規】刑訴§101-1、洗錢防制法§11
【解釋/判例】30年上2393、68年臺上198、70年臺上1022、71年臺上280、74年臺上3404、28年上3069、29年上2359
第三百零三條(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釋/判例】28年上2382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判例】院字第2355號、28年上3650【相關法規】刑訴§101-1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解釋/判例】26年渝非15、52年臺上751【相關法規】刑訴§101-1
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308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解釋/判例】22年上891
第三百零七條(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解釋/判例】26年滬上57
第三百零八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相關法規】刑訴§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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