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是建立在對等離婚的狀況下適用,如果是可歸責的一方就不可能適用該屬條款。雙方協議離婚比法院攻防的離婚對小孩子的傷害較小。以下就是離婚財產分配的相關條款,供網友瀏覽!


 


第1016條(聯合財產之意義) 
(刪除)
 
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1018-1條(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1019條(夫對妻原有財產之用益權) 
(刪除)
 
第1020-2條(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1021條(原有財產之處分權2) 
(刪除)
 
1023條(各自清償債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1024條(由妻負責清償之債務) 
(刪除)
 
第1025條(由妻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 
(刪除)
 
第1026條(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刪除)
 
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30-2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1030-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30-4條(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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