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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正草案」,則是就現行的遺棄罪增訂免責的例外規定,父母若曾對子女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子女成年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仍可免除遺棄罪責。



如違背老人福利法相關法條,如:


老人福利法      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老人福利法    第五十一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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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