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相關規定: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三、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一)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 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備妥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二)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備妥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一)在國內結婚者,備妥結婚證書或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
 
(二)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妥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兔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備妥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四)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備妥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畢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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