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分為分局的偵查筆錄及檢察機關的偵查。偵查過程原本是為保護受偵訊人員的隱私名譽或偵查內容遭到串供而設,因為受偵訊的嫌疑人在未起訴之前,如果將偵查內容公開恐有損聲譽,因此為免損及無辜,偵訊過程不宜公開。攸關偵查技巧及證人串公也不宜將偵查內容公開,否則難免影響破案關鍵。

         偵查的立意原本是良善的設計,但是如果碰到投機的的偵查人員,正可以利用偵查不公開的法源上下其手,非常容易的就可以利用問案技巧圖利相對一方,事實上偵訊過程沒有相關的監督單位,起不起訴全存乎一心,公平性有待商榷,偵查人員其實很容易在偵查或詢問庭時,針對有利及不利的方向引導作答,除非有律師在旁,否則真難有公平正義可言!


            以目前的司法體制而言,民眾早有傳言失之公允,尤其當面對的是警察人員時,檢警這個一衣帶水的關係,更難有公平的偵查,所以部份害群之馬的警察根本就不怕民眾興訟,因為到了地檢署就像回到家一樣的溫馨,告警察成功起訴的機率幾乎等於零,即使受到濫權警察的欺凌,說不定到了檢察官那裡或許還受到冷嘲熱諷一番,因此惡劣風氣無法導正,委屈無法平復,公平正氣淪落!


            檢察官就事實證據實施偵查,心證的形成是法官就完全的事實呈現所做的推測,檢察官根本無權作如此的推理,原因事實都未完全偵查沒有心證的必要而且也不公允!檢察官無法公正的偵查起訴,受害人根本無法交付公平審理,最後收到的只不過是一張不起訴處分書,這張不起訴的處分書一定無法掌握事實,更加深了被告為非做歹的勇氣,對於社會徒增負面效應。


           有法律知識並有法律素養的不能說沒有,但碰觸到同事往來業務的單位,有時不免有些偏袒,如此自然失去公平性。有關的公職人員可能也因此而失去守法的理性,濫權,貪污,敲詐,桃色勾當等行為任意妄行,無形中製造了罪惡的社會污垢。假設偵查受到監督,偵查過程自然不敢任意妄為,公平偵查起訴,相關人員收斂惡行,無形中減少了依靠,相信違法行為自然減少,弊端也不再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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