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9109350愛股,99年度偵字5401號,這是一件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收到這份文書,閱後的第一概念讓人覺得現在的司法簡直形同兒戲,比黑道的仲裁還尚缺那一點公平正義!這就是目前台灣的司法體系。


           錯字一堆!斷章取義!移花接木!不求甚解。首先台北市竟然打成台北縣,時間下午打成上午!時間地點是公文書最重要的關鍵,連這個都可以打錯,那內容的是非曲直又何嘗不能積非成是。地檢署檢察官接到訴訟案件,理應就現有證據發現可疑偵查,証物遭到偽造變造必須去發掘原因及真相,一切都應由證據及雙方說詞作公平的比對,檢查為事實證據作為的偵查,自由心證為法官就雙方所呈現的具體事實才能自由心證,因此檢察官不應有心証的作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果先預設立塲,那麼還會有公平正義?


          整個案件的爭議在於處所是否有合法性?時間一再遭到變更,其中關係到被告是否有職權,因為一班公務員下班後就不能再為公務行為,警察體系的上下班更有別於其他單位,原因是輪班制,下了勤務就不能做某些取締的工作,有些甚至是有獎金制的勤務,不具勤務要點而去做為,有時尚會觸犯貪污之罪!並非具有警察身分就能為所欲為,擔任何種勤務關係到執法的適法性,逾越職權的行為就是違法,民眾本有權力伸張正義,否則就難免會有公報私仇,假公濟私的行為出現!


           台灣的法律多如牛毛,要真正完全了解實在不容易,檢察官跟法官當然是這一行的專家,民眾的爭議在這裡等待公平的偵察及審理,被告及原告雙方心中也都有一把尺,處分書出來後是否雙方都能接受,這關係到處理過程是否公允,如果是一面倒的處理,一定不能說服相對的一方!原告若是已經滿腹委屈了,處分書更加的偏袒,那如何能平息被害人心中的怨憤!這也不是司法所應有的現象。


            法院是求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檢察官無權訓斥任何一方,被告沒有錯沒有人願意上法院,檢察官更沒有理由為被告(歌功頌德),法院不是表揚大會而是求真義的殿堂,只知一昧的訓斥被害人的不是,如此的情況在法庭上發生,在處分書出現,真是??????無言!!!該查的不查,一手遮天,顛倒事實,很明顯的在為被告脫罪,那台灣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甚或是亂治,無法無天!!


            調查局自從葉盛茂局長出事以來,好像很不受重視,因此警察,調查局,檢察官三方失去了制衡的功能,原本一物剋一物的效果減少了很多的弊端,現在只由警察獨大,也因此延生了諸多弊端,兩年已足以產生新世代的污垢,這方面不趕快解決,恐怕將來就不易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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