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刑法第310   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條2.散佈文字,圖書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部份屬於維護社會公法,如被害人有所追訴民事賠償損失,法院亦會就被害人損失,做適當的判決.


          部落格為公開場所應無異議,因為不特定的第三人都能點閱,而且亦為文字圖書的書寫,所以經營部落格本應稟持守法的精神而為,不管從事任何行業,皆可利用公[]暇之餘,觀摩他人寫作或旅遊景點介紹,不但增加新知也能[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自己觸動靈感也可以撰寫心得分享格友,這是本世紀的創舉也是現代人的福音!


           當然任何事情總應該有所節制及規範,而非能為所欲為或作為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文字作業白紙黑字證據明確,作為呈堂證供足以顯現證據力,況且如心術不正即使更名亦可從[IP]查出何人所為,要強調的是有些人利益熏心,上部落格是為搞破壞,以為就此即能達到目地,其實那只是枉想,卻不知自己已踩入了法律紅線!


           部落格看起來像書寫日記,但牽涉到他人時就不能為所欲為,因為這是公開的頁面,部份網友描述他人自抬身價,或許可以騙取他人信任,但被利用的當事人卻成了犧牲品,表面上已成功的遂行,然而百密亦有一疏,終究會事蹟敗露,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也可能觸犯了[妨害密秘罪],坦白說得不償失]!


           總之,在知識領域裡學問相習,而非計謀套利,何況現今的法律也不再有因不知法律而不罰的規定,只要是受不法的傷害,個人絕不姑息,也鼓勵網友勇於訴訟,教訓那些顛倒是非的壞種,同時也淨化部落格的空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