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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殺人及殺害孩童者應加重刑責~

     現在到底怎麼了,每天都有街頭暴力,無辜民眾受到傷害的消息,讓人觸目驚心。Sars很可怕,但是台灣民眾被暴力傷害死亡及受傷的人數,簡直就是Sars的好幾倍,追本朔源,刑度太低,執行又太慢,刑法不具有遏止犯罪的效果。

     亂世用重典,死刑的意義在遏止而非實際的執行,道德規範在於保護犯錯的人,爭議在於是否執行死刑,然而死者已矣,往往被忽略那死亡瞬間的痛苦,加害人即使執行死刑,也沒有受害人相對的苦痛,所以法之執行,必須考量對社會正面的意義,否則亂象會周而復始永遠輪迴。

     人有到處行動的自由,坐上公共運輸卻無緣無故被殺害,這種隨機殺人讓人無從防範,也就是走在路上也莫名其妙被傷害,如果社會走到這個地步,那還有什麼地方是安全的,殺害人證據確著卻還講人權,難道那些被殺的人活該嗎?死刑的執行是端正社會風氣,遏止犯罪者有所警惕,一方面是安撫家屬的傷痛,另一方面也是慰撫亡靈,等到三級三審程序走完,不知對社會還有什麼正面的意義。

     孩童怎會與大人結怨,即使大人間有間隙也不應該對小孩行暴力,現在連校園都出了問題,治安嚴重亮起紅燈,相關單位若不即時修法加重刑責,恐怕這種現象無法有效的抑制。根據現時所發生的殺人事件,有別於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更不像刑法地277條的傷害罪,因此建議這類隨機殺人造成社會恐慌的事件,必須妥適的加重刑度,殺人致死者唯一死刑,傷害人身體者,加重刑責1/2,如此才能有效遏止病態的殺人案件。

     死刑一經判決確定,法務部必須有擔當,該執行者就執行,否則很難讓社會相信法律是公正無私的,同時也希望立法院在這個會期,盡速通過隨機殺人及殺害孩童的修正法案,落實法律端正人心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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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