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宗教行為擅自施暴,可能觸犯刑法~

這個跑到別人家門口踢東西已不是第一次,記得上次是清明節,剛燒好金紙,這個組合路過一下就衝過來,還好守在桶子旁制止,否則即被碰磁成功,這次明明放在冷卻,仍然到門口腳踢,是故意拉小孩走進,故意卻假裝說對不起,如此育幼,將來必是社會隱患。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明文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這包括內在信仰、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的自由。這項自由意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進行獎勵、禁制或給予差別待遇。憲法第7條也強調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因宗教而有所歧視。任何法律、法規與憲法抵觸者,視為無效之法律。

個人對於宗教行為擅自施暴,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妨礙自由),大人教唆小孩責任歸屬監護人,即使背後有人撐腰或教唆,應視為共同正犯,除了刑事責任,對於受害人還應付精神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不能因不懂法律就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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