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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地應本繁榮互惠雙贏的原則~

     人民的生命財產受憲法的保障,民主國家以柔性協調的方式,達成徵收民地的目的,但必須守住徵地後的繁榮,應與被徵收戶共享的最高守則。




     臨近剛起步的國家,徵收大面積或政府公地,採取BOT的方式,廠商修築馬路、興建民宅甚至興建小學及衛生所,在廠商進駐之後,原居民享有優先工作權,這樣的徵收才算雙贏!




     假使政府沒有隨著民主進化,還是採取強硬徵收民地或民宅的手段,實務上很難說服民智已開的民眾信服,類似文林苑、大埔拆民宅的抗爭將永無休止。




     雖然土地建物的所有人有自己申報價值得機制,但一般的民眾都不曾使用,只不過每樣都是硬性的規定,就已失去民主的服務簡便的特性。所以執政者應該以最好的服務品質,最好的規劃設計來呈現施政績效。




     徵收民房民地再轉手給予需要的廠商,中間所衍生的利益應該歸還被徵收人。舉例來說,一個工業區需求的面積五十公頃,這五十公頃中,必須在適當的位置興建住宅,歸還被徵收人,如此地方的繁榮被徵收土地者才能共享利益。現行視徵收民地民宅為必要,強制更為手段!將原來土地所有人掃地出門,這與整本憲法的精神相去甚遠,同時也不民主,更像地痞強盜的卑劣行為。




     以地換地、以屋易屋是臨近國家常用的方式,越南胡志明機場所在的十一郡,因為道路拓寬拆掉左右兩棟房屋,可是沒有人抗爭,不是專制體系民眾不敢抗爭,而是民眾高高興興的集體搬至新房子繼續生活!越南可以,台灣自視那麼高,作不到難不成還要去觀摩學習?!




     公務員或廣益的公務員,施政應以民眾為優先考量,廠商創造工作機會、增加政府稅收,一樣需要政府民眾的支持,然而卻不能有一方失去原有的權益,更不能說徵收是政府的權力,這樣就太官僚不是民主國家應該有的行徑,因此原地主與廠商共榮才是雙贏的最高準則。




     目前政府與民眾利益的衝突越來越頻繁,很多施政方針嚴重背離民意,面臨每作必錯的尷尬場面,因為構思粗糙缺乏面面俱到的宏觀思維,身為公務員必須勇於建言,一般主政者有好的建議多半都會參考或採納,除非主管單位剛愎自用別有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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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