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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電視節目千奇百怪,水準之低可以濫以充斥形容,節目越多造成越低的人民素質。景氣不好廣告生意不易招攬,低價低俗的節目只是填補空檔,也難怪社會型態每況愈下。


       家暴事件的處理,如果真想幫人美滿幸福,應該是在密室會談發生的癥結,教導當事人應對的技巧,節目在公開的表達家暴歷程,讓一方盡情訴說對方的不是,被指責的一方猶如被開攤在陽光下受檢驗,這樣的情況還敢說在幫人家團圓化解爭端,簡直就是鬼話連篇。


       作節目不像家事法庭的慎重其事,家醜不可外揚,外漏可能引起不可意料的悲劇,做為一個節目主持人應該有這種專業的預知能力,否則只能去主持兒童節目!家事要懂得心理層面的勸化,了解家庭所延伸的諸多癥結,甚至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家暴案件在節目中暢所欲言激怒另一方的情緒可以預料。


       憲法保障談話的自由卻往往忽略暸它人的隱私權利,公開談論他人家事已觸犯了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同時也觸及刑法第315條之三妨礙秘密罪。


       台灣的亂媒體要負最大的責任,一些原本不會在國土發生的怪事,經過媒體宣揚,竟然成為社會主流意識,虛榮心,天馬行空,扭曲是非,胡亂發表評論,錯誤引申法律等等,尤其現在的記者描述事件經過,無法完美結語卻只會以(傻眼)終結,這也能成為主流的語句,真的很令人傻眼!!!


      相關法條參考~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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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