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至國外(不包括大陸地區)就學宣導
宣導內容
台灣與國際間之交流互動十分頻繁,繼多年前「小留學生」出國求學問題後,近年來國內學校高中生及大學生準備到國外大學就讀者,日漸增多。然因我國屬徵兵制國家,因此對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採取部分管制措施,其中涉及服兵役問題,於處理上會因年齡之不同,產生是否得以順利出國讀書之不同結果,事關國內役男之就學權益,政府機關有必要就現行兵役法令規定,向國人作一宣導。
針對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不包括大陸地區〉,內政部就現行相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一、由於我國仍採徵兵制度,依兵役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
之義務,因此凡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至三十六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役齡男子,皆應依法接受徵兵處理。上述〝年齡屆十九歲〞之計算,以今(一百)年來說,係指民國八十一年出生者;而如年齡係十八歲(民國八十二年以後出生)者,非屬「役齡男子」,役政機關對這些男子尚無兵役上之限制問題。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十八歲前)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三、按照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十九歲以後之役男申請出境四個月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得檢具相關資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本部為顧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故訂有六個月之催告期限,凡役男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六個月仍未返國者,始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四、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規定,亦僅限於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依法並不適用在學緩徵規定。一般社會大眾常有錯誤之認知,於此特別鄭重說明。
五、關於役男出境就學問題,涉及政府政策之整體規劃。內政部基於兵源管理機關,對於役男出境管理,須依國家政策及法令規章,配合辦理。我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出境就學,事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修法、兵源控管及兵役公平等問題。未來,若政府政策開放或放寬役男出境國外就學,內政部與國防部將依據國家軍事安全、兵員需求及全募兵制之推動時程等因素,以為調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