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在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時,債權人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但是訴訟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往往延稽時日,有時在訴訟進行中會因為債務人意脫產、將財產隱匿等,等到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時,債務人已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無法保障債權人。因此民事訴訟設有保全程序,允許債權人在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或變更現狀的行為,以利債權人於日後取得執行名義時,可以實現其私權。


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可分為三種:一為假扣押,一為假處分另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1. 假扣押:是債權人為保全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聲請假扣押,如果已有訴訟在法院進行時,則向該法院聲請假扣押;(如果訴訟已在第三審法院,則仍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如果還沒有訴訟時,則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或本案管轄法院用書面或言詞聲請。聲請假扣押時應提出法院可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如果不能釋明,也可表明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願供法院所定擔保來代替釋明。法院會就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先命債權人預供擔保,債權人依裁定擔保的數額到法院提存後,才可以對務人的財產假扣押。 法院定擔保金額,多以債權額的三分之一計算。


    2. 假處分:是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或就爭執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法院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程序。例如因買賣不動產契約發生爭執時,債權人欲就其不動產移轉請求權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處分行為。


      3.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專利權被侵害而聲請假處分,可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暫行監護子女。聲請假處分的法院與方式,均與假扣押同。另法院就假處分所定擔保額通常為債權額全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