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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公共場所的程序


在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時,應穿著警察制服或者是出示警察證件之情況下,進入場所內實施臨檢;進入場所時,應製作臨檢表,在對場所內的民眾進行身分查證的時候,會事先告知業者與在場的民眾查證其身分之事由,取得民眾的同意與配合;並要求在場民眾停止活動並出示身分證件,再對民眾查證身分。


 


)路檢的程序


在執行路檢方面,首先將民眾或車輛攔停下來後,告知民眾正在實施臨檢的活動,再要求民眾出示相關身分證件,對駕駛人或是乘客進行查證身份 的工作。但有受訪者表示會再請駕駛人及乘客離車檢查;若認為受檢的民眾有可疑的情況時,會再作進一步的檢查。


 1、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及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程序。


2、釋字535號解釋文中將臨檢的實施對象分為對處所與對人兩項。在實務上,警察無論是臨檢公共得出入之場所或是執行路檢時,最主要的行為乃是以查證人民的身分為主,不因受臨檢人所處的位置而有所不同。


臨檢是一種包括攔停、盤問、檢查、扣留或放行等活動,而警察的臨檢行為,可分為臨場檢查與路檢兩種型態,前者為對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的臨場檢查,後者則是在特定路段所為的路檢,兩者最主要的行為乃是查證民眾的身分,在犯罪行為未發生之前,查察有無違法及可疑的人、事、物,以達到維持公共秩序及危害防止之目的。


3、在實施臨檢時,須遵守比例原則,應以「合理懷疑」作為行使臨檢職權之前提,警察人員從詢問、查證身分、拍搜衣服外部檢查隨隨身攜帶之物品(或是檢查交通工具)等步驟,此些步驟是由涉及人民權益最為輕微程度至侵犯人民權益最重之程度依序排成的,除非有緊急狀況發生,否則應一步一步進行,即警察人員欲進行下一步驟時,須有更高程度的合理懷疑方得以對當事人之權利進行更大程度的侵犯。


4、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警察在行使臨檢職權之前,應穿著警察制服或出示其證件,以表示警察身分;在對人民查證身分之前,應告知受檢民眾進行臨檢之事由,且當民眾不服警察臨檢之行為措施,警員應對民眾說明其應享有的權利,亦即可通知其親友及律師前來;故正當法律程序無非是在警察行使臨檢職權時,讓民眾了解警察之權力與其自身權益的關係,避免人民在還不知情的狀況下,任由警察不當地執法,而損害其應享有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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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