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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警方不可全面性、隨機式擴大臨檢、掃黃、酒測 Video
2001/12/14 00:00

 記者嚴培曉、陳揮文/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4日針對警察臨檢勤務做出重要解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指出,警察不得不顧時、地及對象任意臨檢。即使是「針對性」的臨檢,也必須在維護人權的嚴格條件下進行。受臨檢人如果不服,可提出異議或行政訴訟。警政署表示,臨檢,是維護治安不可或缺的一環,「警察職權行使法」已送內政部審核,在立法前,將要求員警依據解釋文意旨,在該法立法前,注意臨檢執行方式與態度,原定15日凌晨零時開始的署辦擴大臨檢照常舉行。

此外,大法官也認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並不完備,在保障人民自由之際,對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也應並重,因此規定,有關機關應在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並參酌社會實際狀況修法,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

近日來,警方爆發擄妓勒贖醜聞,台北市警局於是展開全面掃黃工作,員警大批進入賓館、大飯店臨檢,引發不少爭議。大法官會議14日作出解釋後,這種全面性的臨檢勤務將從此終止。司法院祕書長楊仁壽表示,除非警方有相當理由,證明台北市所有的飯店均從事違法色情行業,才能進行全面性的臨檢,否則,只能作針對性的臨檢。他也表示,隨機式酒測、路檢也不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的規定,自即日起必須停止。

楊仁壽表示,除了有法律規定外,從今天開始,警察實施臨檢時,未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實施的臨檢勤務,就是不依法臨檢,民眾可以拒絕;楊仁壽也提醒,警察如果違法執行臨檢,若有涉及侵犯人身、住宅自由行為,則警察將有觸法之虞。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文的重點如下:

.認定警察實施之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勤務,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因此,警察在實施此類勤務時,均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的規定。

.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時,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警察臨檢對象為私人居住的空間時,應視同住宅,受相同之保障。(即須有搜索票或符合緊急搜索等規定,始得進行)

.警察對人的臨檢,須符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等條件,始能進行。

.警察對人臨檢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應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警察實施臨檢前,必須告訴受檢人臨檢的理由,且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臨檢必須在臨檢現場實施,除非有:a、受檢人同意;b、無法確定受檢人身分;c、在現場臨檢對受檢人將有不利影響;d、妨礙交通、安寧,否則不得要求受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接受盤查。

.警察臨檢後,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若未發現違法行為,在查明受檢人身分後,應立即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受檢人、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警察臨檢的命令、方法、程序已造成侵害,可以在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法人員提出異議。警方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立即決定停止臨檢。如果認為異議無理由時,得續行臨檢。

.前項異議提出後,如警方續行臨檢,受檢人得要求警方開具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文件,並得以持此一文件提出行政訴訟。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令/
警方不得全面性、隨機式擴大臨檢、掃黃、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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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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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警方不能隨意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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