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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是不懂比例原則還是不守法~

    比例原則(英語:proportionality;德語: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又名「對稱性」,指法律中出於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而要求政府必須注重手段正當性的一個原則。很多時候,為了達到合法的目標,而需要採用一定的方式,這些手段有時無可避免會侵犯基本人權,因此就有比例原則,以在人權和手段之間做出權衡,比例原則是為了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的。[1]換句話說,相稱性原則要求目標和達成目標的方式之間的對價(consideration)需要平衡,以最小化政府政策對人權的干預,因此一切因為比例原則而廢止或修改的政策,人權都可算是其背後的原因。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原則另外隱含一項子原則:同樣效果性,如只要求侵害最小卻未考慮需要產生同樣效果,將會導致處分成效不彰,而顯失公允。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

    但亦有德國學者根據適當性原則,在法學實務上適用性的缺乏,減化為兩個原則的比例原則,並且為了避免混淆,而將狹義比例原則改名為過度禁止原則;不過實際上適當性原則並未消失他的實質,而是成為了必要性原則在適用時的先決條件(意即,若非有助於目的之措施,則無須照必要性原則來衡量,直接可以判斷該法已違背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在民事紛爭的事件最常用到,尤其小案件的民事訴訟案件,幾千元的爭議需要請律師花費十萬元律師費?萬元以下的修繕費用,需要十八萬五千元的鑑定費用,好比十元的東西,需要花費百元來證明真的值十元,這根本就不合乎所謂的比例原則,失去真正訴訟的目的。

    在價值上若百元的東西需要花費十元來證明其價值性,那算是合乎比例原則的運用,否則很難擺脫弊端的嫌疑。

    不管多好的法律,在庭上遇到不遵守法律的法官,做不合法的判決,基於核心的心證判決,除了再審很難會見到公平正義,因此在要求法律基礎上也要同時要求法官的素質,這樣才能貫徹民主法治。

 

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從三個不是招牌鐵釘到範圍不清的8平方公尺修復,上訴人要家戶簽同意書向被上訴人要求損害賠償,然後作為修理鐵門的費用,目的不正當且已明確表示是損害賠償金錢,後又要求依建築師所示修復牆面,顯示再審被告訴的內容混亂不堪,為所欲為,毫無法紀。

期間為了三根不是被告的鐵釘堅持要鑑定,鑑定結果28根已經磨平做防水防鏽的鐵釘都還要拔除,因為鑑定費用185000實在莫名的高,所以又刻意把施工的範圍擴大,工程費用灌水提高至77400元,以掩飾鑑定費用不符比例原則,此件原本小事卻在法院解決紛爭下更徒增複雜麻煩。

3月24日履勘已按協調內容修復完竣,28點單點修復工程費用17000元,已經包括了時效消滅的部分及第四台所造成的損害也一併修復,相對人又製造事端說未於一個月內依照判決完成,更將訴訟標的抬高至125400元,簡直離譜到極點。從三根鐵釘到28個單點再到整面8平方公尺牆面。所謂損害賠償是有損害才有賠償才有回復原狀,這件民事案件令人作噁,好像沒有法治的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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