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老人被遺棄,子女受不當扶育可以主張的權利~


     以往守舊的觀念,家醜不外揚,天大的事也沒有比名聲重要,現代雖然社會文明進步,生活卻相對比以往來得更艱辛,民智大開影響所及,一切都能攤在陽光下爭取各自的權利,由此,法律規範了【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同時民法也修訂新法配套,期與社會現實相符。


     法律的修訂是社會已發生諸多問題,修法增法只是解決現實爭議,在法律的大前提下,外人千萬不要有幸災樂禍的心態,碰到親痛仇快的不幸事件,沒有人願意!所以只希望這些法律可以安定社會、權利義務平衡。


老年人遭子女棄養處置辦法~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社會局社工員為主要職責)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應扶助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遺棄行為或不為其生存必要的扶助行為,將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95條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2分之一刑度。


若子女有感受尊親屬不當的扶育亦可主張的權利~


惟為了配合民法的修正,增訂刑法第294條之1,使得減免對父母扶養義務的子女,在不為對父母的必要扶助、養育、保護等行為時,不會構成遺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民法第1118條之1條文可知,當小孩受父母為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原本民法規定小孩縱使受父母為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仍然規定子女要對父母負撫養義務,不但不符合民眾感情,也違背了扶養義務注重教養回報的的良善立法意旨,因此,這次修正添增了民法第1118條之1,若父母不重視子女的權益,子女可以減輕扶養父母之義務,若該父母不法行為重大,也可由法院審酌個案情形,免除扶養義務,這次民法修正雖鬆動了「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卻也能強化扶養義務的正當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