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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行車紀錄器」多山寨 仿貨竟外銷俄國!


TVBS 2012615 下午7:15.


開車族必備的行車紀錄器,有業者做過市調,一年全台灣可以賣出30萬台,商機超過10億,因此許多電子大廠紛紛投入,導致市場生態大洗牌!過去消費者購買,主要看價格,但最近慢慢開始有品牌概念下,仿冒品是不是也趁勢而起?一家廠商向TVBS投訴,自己的品牌不但被仿冒,商品還被放上購物網站,型號和外觀功能完全一樣,但價格不到一半,還打著外銷俄羅斯的名號誤導消費者,讓這名業者氣得啼笑皆非。


投訴人業者 陳 先生:「第一眼看的時候,你會以為就是賣我們的商品。」


業者自己從購物網站下標,買來口中所謂的仿冒品,開箱過程拍下來,和自家商品一比,外包裝都是灰色系,而且型號完全相同,2台同時開機,在日光燈下拍攝,畫質不容易看出有明顯差異,而外型像同個模子印出來的,只是品牌名稱一家有,另一家打迷糊仗沒印上去。


投訴人業者 陳 先生:「這個商品據我所知,是大陸仿製品,然後賣到俄羅斯,你所看到的都是俄羅斯文。」


行車紀錄器業者認為,網購業者沒盡到把關責任,打開背蓋,山寨機連商品檢驗標章都沒有,但價格只要原來的一半,經過抗議,網購業者已經把山寨機下架,但一個行車紀錄器,只要鏡頭加上儲存裝置就搞定,技術並不難,怎麼會有人想仿冒?


走一趟汽車賣場,行車紀錄器隨隨便便就有10幾個品牌,今年市場上看40萬台,競爭激烈。汽車量販店業者 許 先生:「這東西還新的時候,沒辦法比較,現在基本上來講,有好東西跟壞東西,消費者就會比較,大家知道知名品牌的貴,是貴在那裡。」


加上過去做衛星導航的大廠,也來搶食大餅,市場重新洗牌,也難怪有廠商想以山寨機,趁亂撈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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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說明~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品,將處有期徒刑及鉅額罰金。


商標法8182條分別為:


81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82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很顯然的,若網拍賣家於網路上刊登照片或是文字敍述方式出售非真品之商品,即算侵害他方之商標權利,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故賣家於拍賣商品時,最好能對於有疑慮之商品先行查核,是否已登記商標或著作權,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法網。



請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9號研討結論】



另外販賣假貨還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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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