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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肇事的定義應該嚴謹規範~


酒測值吐氣達0.55依法以公共危險罪,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傷,不論酒測值高低,只要有酒測值數據,一律以吊扣駕照二年.


刑法185~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 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故意作為犯分述於後,法律處罰有責任過失犯,依法應該明定數據非一律有酒測值就一視同仁,趕盡殺絕。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客觀構成要件:在行為犯只要有構成要件描述出來的行為,在結果犯則需具備(1)作為(2)構成要件結果。(3)作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結果是客觀歸責於行為人。


2. 主觀構成要件


(1) 構成要件故意(2) 故意以外之其他主觀要件:如意圖等。


3. 客觀處罰條件2


(二)違法性


1.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2.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不論酒測值高低依照故意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酒駕必須有事先的故意。日常生活中常常會不經意的接觸到含有酒精食物,事先沒有知道後的故意酒後駕駛,若因此而一律處以酒後駕駛肇事,法理上與制定的精神嚴重不符,例如:香腸可能有加入高粱酒,餐廳炒菜加入米酒炒鮮,吃進酵素水果在腹內產生的酒精,這類所引發的酒氣相當細微,可能都在0.1之下,這個酒測值實際上並不會影響正常駕駛,駕駛人也無法正確的判斷是否在體內已經有酒精存在,如果在這種情況不幸肇事,就斷然以酒後肇事相繩,自然違悖制法的精神。


     法律處罰故意的犯罪型態,不應該處罰無預知的無過失犯。又如以酒為名稱的料理,如燒酒雞、鴨、蝦這類的食品料理,影響駕駛人的酒精濃度一定會超過0.1的數值,同時使用人事先已知到含有酒精成分,若事後再駕車肇事,當然以故意論處!


     法律的制定應該有理性也合乎常理,不能因為酒後肇事事態嚴重,就茫然的嚴格規範,讓正常使用車輛為交通工具者人人自危,沒有故意酒駕卻又因惡法作祟,無端多了人生歷程的一個汙點;前陣子有一位網友沒有喝酒的情況下,不慎被一台機車擦撞,酒測值0.02,結果被以酒後肇事帶回分局羈押,類似這樣的結果,顯然有矯枉過正之嫌。



     綜上觀之,日常生活中正常飲食不慎所引發的酒氣,不應該列入罪大惡極的酒後肇事範疇,否則立意雖好卻成惡法,開車人或許以此為業,突然被吊銷駕照,一家人的生活將頓時失去依靠,形成另外一個社會問題,如此影響層面廣大,不得不謹慎作公允的明確訂定。期盼立法諸公針對【酒後肇事定義】作一明確規範,到底酒測正常值多少以上才算故意性,粗糙的立法未必能收預期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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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