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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他造個人資料~


內政部宣導內容


一、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之各階段有不同資訊需求,員警在事故處理後,於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註記電話號碼,提供各造當事人相互聯繫之用。事故案件之後續處理程序中,當事人為維護或主張其法律上之利益(如寄發存證信函、申請鑑定、聲請調解、聲請假扣押等),須有他造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如地址、連絡電話等),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警察機關於交通事故處理後,應告知當事人可依其意願自行交換其他個人資料,或另可向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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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