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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日本人打人後要主張兩人感情已進入婚前狀態?


     友寄與外勞MAKIYO重傷計程車司機,分別被具體求刑六年與四年,這是根據重傷害之故意而形成。友寄接受TVBs訪談時更強調與MA更親密的關係,印證了先前避重就輕,因碰觸MA胸部而打人的合理化!


     若兩人感情真的已進化到將結婚,女友被襲胸更有理由,居於當場激於義憤而失去理智,加上酒精催化,以致傷害計程車司機。


     因為在刑度上有很大的差異,若有理由足證明親密關係,司機又真的有襲胸的行為,居於當場激於義憤而犯刑,那麼最高刑度就只有兩年以下, 不會有目前的高刑度,但事實卻無法支持友寄的說法,原因是筆錄已證明司機並沒有碰胸的可能。


刑法第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8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79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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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