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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問題回歸司法?是公平正義還是笑話!?


     針對這次MA偶同日本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事件,看國內司法可公正否?台灣最普遍的司法管道則是有錢有勢的人,犯了刑事案件以後,找來知名律師事務所打點官司問題,尤其自己又是知名者,更有辦法招開記者會,積非成是,打人者先喊救命,就像拳腳打人受傷也要相對驗傷提告,這種消化性的對等官司,到最後總是弱勢者再次受傷害。


     根據連日來媒體報導才得知,該名受害計程車司機原來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原先只是不經意的看到計程車司機因為輕薄而受傷,沒有想到原來內情複雜,這也就是加害者策略運用成功之所在,還好有目擊證人及媒體發現真相,否則司機含冤而死也真相不明!!


     兩名犯罪嫌疑人都擁有日本國籍,在台灣犯罪適用我國刑法第 3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歐人成傷構成刑法第 277   (傷害)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司機傷重無法復原就是觸犯刑法第 278 條 (重傷罪)(公訴罪不得因和解而撤回告訴)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叫唆殺人者,適用刑法第 29 (教唆)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根據監視器所拍攝到的畫面MA在最後也補上兩腳,這又構成刑法第 28 (共同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計程車司機欲打手機報警MA強行奪去,這也觸犯刑法第 304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MA用力踢車也適用刑法第 352 (毀損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些罪行除非司機有受重傷疑慮,否則都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 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招開記者會只是想轉移焦點,目的就是尋求較輕的刑法第 279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已經找到律師,這些作為可想而知,沒錢找律師的小司機只好自認倒楣!!!


     整個案子看起來是個司法案件,但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起跑點,台灣的司法生態何嘗不是這個原貌,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只要有錢有勢就可為所欲為,檢察官碰到律師同學,總是按部就班讓案件平安落幕,小老百姓有時候受害還要被訓誡一番,這是那門子的司法公正!!!


(既然是司法案件,請有心人士不要認為公平正義是政治操弄!!外人打到國內還要犧牲國家尊嚴,司機也是人更是同胞,不平則鳴不是為討好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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