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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在審查外勞工作證,應以個人為審查重點,勿以經紀公司關係為考量~


     這次所發生的外勞偶同日本朋友毒打本國司機重傷的事件,提醒國人應有尊嚴的處理這次的司法案件。鏡頭明顯的讓我們看到羞辱似的玩打計程車司機,一般人這樣子打一隻狗尚且激怒愛狗人士,何況是一位我們的國人同胞,因而激怒了全國同胞的撻伐。


     該名外勞對我國並無任何貢獻,除了在媒體教壞小孩外,沒有一點正面的示範作用,媒體亂象造作了這種光聊天就有通告費的文化!史上的各種作亂絕對無法與現實的亂象相比!然而為何這樣的文化還能生存於媒體吸引觀眾,原因日久觀眾已中毒而不自知!!


     一個步上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應該有一定的修養與氣質,當這種修養不夠時,自然就會藏汙納垢,習慣媒體所提供不夠水平的節目,事實證明該名外勞在日本並沒有表現機會,然而來台灣卻仍吃香喝辣!只因台灣還欠缺自制與選擇學習的水準,媒體更是社會亂象與風氣敗壞的始作俑者。


     外國人在國內工作者必須有一定的素質,有前科者更要列入黑名單,不能依經紀公司的聲請就照准或享特權,否則像這次的案件,對於國家的顏面並不好看!!國人被打狗似的羞辱,還賠上國家顏面,相關單位應檢討改進!


     外國人受有本國刑事起訴即應停止工作證,沒有服刑即勒令出境,若被判刑,服刑完畢更直接遣送回國,在本國犯刑事傷害案件,更應列黑名單永不能入境,如此才能兼顧國家顏面,保護國人安全!


就業服務法~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73    (廢止聘僱許可)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74      (即令出國)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


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


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關於即令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聘僱許


    可期間屆滿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未依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健康檢


    查不合格,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而再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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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