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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在審查外勞工作證,應以個人為審查重點,勿以經紀公司關係為考量~
這次所發生的外勞偶同日本朋友毒打本國司機重傷的事件,提醒國人應有尊嚴的處理這次的司法案件。鏡頭明顯的讓我們看到羞辱似的玩打計程車司機,一般人這樣子打一隻狗尚且激怒愛狗人士,何況是一位我們的國人同胞,因而激怒了全國同胞的撻伐。
該名外勞對我國並無任何貢獻,除了在媒體教壞小孩外,沒有一點正面的示範作用,媒體亂象造作了這種光聊天就有通告費的文化!史上的各種作亂絕對無法與現實的亂象相比!然而為何這樣的文化還能生存於媒體吸引觀眾,原因日久觀眾已中毒而不自知!!
一個步上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應該有一定的修養與氣質,當這種修養不夠時,自然就會藏汙納垢,習慣媒體所提供不夠水平的節目,事實證明該名外勞在日本並沒有表現機會,然而來台灣卻仍吃香喝辣!只因台灣還欠缺自制與選擇學習的水準,媒體更是社會亂象與風氣敗壞的始作俑者。
外國人在國內工作者必須有一定的素質,有前科者更要列入黑名單,不能依經紀公司的聲請就照准或享特權,否則像這次的案件,對於國家的顏面並不好看!!國人被打狗似的羞辱,還賠上國家顏面,相關單位應檢討改進!
外國人受有本國刑事起訴即應停止工作證,沒有服刑即勒令出境,若被判刑,服刑完畢更直接遣送回國,在本國犯刑事傷害案件,更應列黑名單永不能入境,如此才能兼顧國家顏面,保護國人安全!
就業服務法~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第 73 條 (廢止聘僱許可)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第 74 條 (即令出國)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
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
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關於即令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聘僱許
可期間屆滿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未依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健康檢
查不合格,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而再檢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