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境外人士在台犯罪應有充分理由可以隨即羇押~


     馬跟有雞都是日本國籍在台犯罪,如果一旦離境就無法繩之以法,可靠消息指出有雞可能利用水路偷渡出境,因此,檢察官可以建議隨案羇押,以方便日後的偵訊定罪,否則一疏忽,台灣司法變成為國際笑話!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羈押~要件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居於法律觀點,雖還未定讞先行羇押也合於法治精神,請相關單位從速決定可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