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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發生於元月22日,本人認為並無行政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警察自行開單告發,申訴過程跳過分局,直接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但裁決所以分局的公函為裁決並未盡依專業裁決的責任,並依交通違規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裁決拒絕酒測,罰金六萬元及三年內不得重考機車的處罰。
本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刑事異議狀送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經過文書審核及開兩次調查庭,士林地方法院承辦法官陳俞婷明察秋毫,發現員警片面的舉發違背證據程序,時地均不合法制,酒駕係車子行進中或有準備加油前進始成立駕駛行為,人在家中並不符合取締酒駕的真意,因此撤銷原處分受處分人不罰,也終於還原清白。
(謹向盡心認真負責的台北士林地方法院陳俞婷法官致最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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