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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諸如:猛扣電話,使人無法正常接聽電話,影響正常作息又無法不接聽擾人的騷擾電話,逼迫被害人做本無義務的事情,如向人潑水至使人不得不無義務清洗衣服,在當事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機車牽制他處,使被害人浪費時日尋找機車。無違規的情況,警方強制到分局協助調查等等,都可能觸犯該條法律。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報案的同時必須準備被害的相關證據及證物甚至人證,除了製作筆錄之外,最好書寫陳述狀,將事實理由詳實書寫,以補製作筆錄不足的部份,如此才能有效控制訴訟成果。由於強制罪的成立對於加害人負有刑責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責任,因此證人(需有兩人)非常重要,如果有錄影錄音為佐證,則可省下舉證的麻煩。
若是需要現塲錄音,應該告知相對人要開始錄音,如此的錄音始得為有效的證物,否則違法的證物是不可為證據的,甚或觸犯隱私權。
當然言語上如果帶有恐嚇的字眼強迫,那又是另一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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