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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天看到媒體報導,有一位受刑人在獄中寫信給幾位社會知名人士,尋求協助家人生活,並在信中附了回郵二十四元,受信人不以為意,獄中的這位人士就告他侵占,表面上看起來很荒唐,但依我們的刑法第335條明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刑度則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依照法律他是可以提出訴訟,不容質疑!況且法條中亦未言明金額多寡,由此點看來要興訟不怕沒有依據,只要想玩就怎麼玩都可以!


法律訂定的意義,在維護各種活動交易的秩序,並由專業公正人士來執行公正的審判,對侵害他人者予以適當的制裁,對被害者也是一種心靈的補償,執法者更應一本專業道德良心從事他的工作,這在立法的原意都是善意的,有了六法全書應該行為就有了依循的方向了,然而我們看到的卻不是那回事, 原因在於實施上還有刑事訴訟法,它規範了一定的程序,所以當有法律問題發生時,一般的民眾大都不瞭解繁雜的程序,以致於總有人因懂法律反而玩權弄法!


我總覺得我們的法律規定的太死板,民眾也不太守法,懂法律的又喜歡玩法,執法者有時候又好像不食人間煙火,就像前陣子在捷運系統,一個男士偷拍女性的裙底風光,結果法官認為沒拍完整,宣告被告無罪,夫妻間的通姦行為,他竟以人的行為當準具,而不以地點是否可進行脫序行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我想大眾對於國內的執法大概也沒什麼信心才是!


我深確的期盼立法院的諸公應盡速修訂不合時宜的法條,讓民眾有所依循,否則不久的將來,不懂法律程序又沒經濟的人,在國內根本就不能算人了,光那龐大的訴訟費用,再怎樣的欺辱也只有忍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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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