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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種類有數十種,捷運,火車,船隻,公車,遊覽車,貨車,大貨車,學生專車,計程車,私人驕車,機車等等,機車又分輕重兩種。這些不同的交通工具,載客量大的或體型動力大的,其危害程度遠超過體型小動力小的!然而再酒駕取締的執行上卻是一種刑罰,因此挑小的容易執行的方便的來充當績效,這也是自然的原因。


            酒駕的取締是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但是台灣人民太有聰明智慧,往往操之過急,不守法律約束也是台灣人特有的習性,法律明明規定臨檢酒測依照分局指定的時間地點執行,但是值勤警察專挑社區或無危害性的小吃店進出人口實施守株待兔的方式臨檢取締,這不但喪失了原有防止危害的本意,也直接構成了擾民的行徑,優渥的獎金及獎勵,促使發生了偏差的執法行為。


             容易發生重大車禍的地點或快速道路,取締酒駕維護道路安全,自然無可厚非,然而警察在人煙稀少鮮有車輛進出的社區進行取酒駕,難免作出對少數人的鎖定行徑。尤其對於輕型機車更是多此一舉!!輕型機車50CC,只要少一CC便不用牌照,當然它的危害是非常小的。但警察最喜歡跑不快容易取締的軟柿子進行個別是的攔查,反正都是績效,有何不可。至於大眾工具卻沒有嚴格執行,本末倒置實在令人不屑。


            三流法律造就九流治安,公務員按月支領薪資卻用獎勵金來推升績效,酒駕應該按車輛的大小,所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去規範罰則,如果要獎勵也不能讓警察人員用酒駕來達成個別鎖定的報復行為。超過0.55的部份其罰則已超過了檢察官及法官的權限,理應不該由基層員警開單執行,因為如果相對人不依法申訴或提出異議,那麼警察這麼大的權限是否已經違憲??


            建議將現行的罰單獎勵收歸中央稅款獲補助清苦的民眾,就好像酒煙健康捐,達到全民福利的政策,否則治安人員大家仍然撿便宜行事,該做的治安工作沒人理會,只是大家耍耍猴戲,讓人深惡痛絕的治安問題仍然不會改善,這是在位者不可忽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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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