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這是一件徇私枉法,目無法紀的離譜審理判決!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上訴人堅持原審(簡易法庭)的判決正確無疑,而上訴人挾雜應該早已時效消滅的舊招牌為上訴理由,期間王沛雷法官為符合上訴範圍,遂要求上訴代理人向原審提出補充判決,110年8月2日聲請駁回,復於審理期間法官又指示抗告,兩個月後自動撤回抗告,後又指示提出更正判決,然又於110年12月29日駁回聲請,這是對於上訴範圍的爭議,原審經更正及補充判決的旨意相當明顯,承辦法官堅持以沒有變更、追加的理由更改上訴聲明,觸犯刑法第124條相關規定。
法官在準備程序幫上訴人變更訴的聲明還說謊被上訴人撤回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何況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所變更、追加之訴或提起之反訴,為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訴訟,縱經他造同意,仍為法所不許。判決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1之規定。
上訴人主張1處有兩根鐵釘未處理,2處有污漬3處有三根釘孔,事實上1處那是電視線的鐵釘非招牌所遺留,2處的污漬系頂樓破洞所造成,3處三根鐵釘非招牌訂立處,但也都磨平並做防水防鏽,這也符合物理回復原狀的要求及社會通念,事後並請房屋仲介公司鑑定已恢復原狀無損及房屋價值。建築師與法官蓄意以不同的概念刁難被上訴人,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而鑑定人也一昧偏向上訴人,儼然是上訴人的證人,即使主要訴訟標的被駁回,卻還要被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3/5,整個判決書非常清楚都是在偏袒上訴人。
上訴審完全不顧原審判決,上訴人訴的聲明,一再更改,上訴人所說的多項主張與訴訟標的無關,亦混雜要求,法官偏袒上訴人不直接明示駁回,卻用其餘均駁回;訴的聲明一字不漏放於判決主文,再以判決理由方式達到偏袒瀆職的目的。稱需專業鑑定,卻專業的分析一式翻修的重要性,可以增益房屋價值,抨擊被上訴人對於翻修牆面不成比例的論點,技術上的困難故意扭曲成經濟上的困難,文中污漬不是招牌所造成,不能准許上訴人所請,這鑑定報告內有註明,是日久未清洗所造成的,法官卻很有經驗的明示自然風化的結果!因此仍要被上訴人依鑑定估價單修復。
二審之判決已經嚴重悖離原審訴的聲明,尤其以嚴重錯誤的鑑定報告作為最終判決主文,鑑定之前就聲明鑑定範圍,鑑定之後對於偏差不實也即時提出說明,言詞辯論更提出鑑定的弊端,然而判決書卻毫無斟酌,其中有請求權與兩年時效消滅的問題,有第四台鐵釘,鑑定照片清楚可見,另外24號梁柱鐵釘存在的事實,然而上訴人卻表明就針對招牌鐵釘,若對第四台鐵釘有意見請自行提告,這種針對性法官看在眼裡,卻仍盲目縱容。
法官表示雙方無法和解才囑託鑑定,似乎跟鑑定一點關係都沒有,那為何放任偽造原審判決位置,上訴人指出不實陳述都沒斟酌,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97條之規定,還幫解釋與判決無關的一式翻修,幫忙解釋77400元估價費用很合理,明明只是估價單卻稱施工方法,真像是業務代表,而且這兩項是22號要跟24號一樣才要的工程,應與招牌無關也與污漬無關,上訴人要依建築師工法即是全面翻修,上訴人應自己負擔,法官又在判決理由巧妙地幫其完成,既徇私又圖利。
判決書只是估價單卻說成施工方法,上訴人如何適格,然而沒有管委會還有一戶沒有同意,將來如果那一戶主張回復原狀,法官要負責嗎?判決書中還找理由掩蓋請求權兩年時效消滅,以這些無關的言詞修飾主文的合法性,這些也表明了與鑑定單位的關係匪淺。
準備程序中上訴人書面提出變更追加聲請,其中變更修繕費用42000元為上訴人支配使用,法官示意沒多少做一做,後又表示若沒做應給予1/10也就是4200元做為損害賠償,沒有審理上訴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就已經判定被上訴人不是要修繕就是賠償,這些都放在不爭執,況且變更追加已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36-1之規定。
準備程序中幾乎都不合理,依法據理力爭法官打岔不讓講完,違背法官倫理!還情緒表達這叫態度差,還沒言詞辯論就已經講到強制執行,那後面言詞辯論不是假的嗎?審判長只是用來裝飾用的,本來驥望言詞辯論由審判長主持,準備程序中不合理之處可以糾正,因此就答辯鑑定不合理不可採,然而上訴人訴的聲明不合法竟然直接放置判決主文。
上訴人表示被提五個刑事告訴,所以才要堅決提這個訴訟,上訴人一家責任分擔騷擾被上訴人,被提告訴不知悔悟反而加重仇恨,以檢舉敏峰茶莊招牌、周遭環境及提告招牌鐵釘作為報復,還惡意挑撥同棟住戶,鐵門遭住戶機車撞壞,還要簽名由被上訴人負責賠償修復,這些應與招牌無關,卻由上訴人提出,簡直目無法紀,故意刁難被上訴人,訟期拉長,光鑑定就六個月、判決毫無法紀,形同在地扶植流氓勢力。
準備程序實質違法,判決違法亂紀,沒有依法審酌請求權及鑑定內容,而恢復原狀也沒有遵循社會慣例,事先已經很謹慎的請專業業者處理,事後也請房屋仲介公司幫忙鑑定,上訴人串通鑑定單位另外解釋,那應該也只具參考價值,並無儀器鑑定數據,依社會通念的確已恢復原狀!
文中對於時效抗辯,在庭審討論鑑定事宜前即提出,沒有所謂延遲提出的問題,開庭的影音應可證明,而且法官對於時效的處理嚴重扭曲事實,a1-a20與b1-b8兩者並無重疊的問題,因為形式完全不同,大小差異,在家門口不是在不易看得到的地方,法官認定知的方式太牽強並忽略請求權的規範,這些解釋只是在迎合鑑定報告的範圍及上訴人訴的聲明。
對於鑑定違法及不妥之事無做任何解釋,上訴人為討4200元什麼誘因願意出185000元作鑑定,顯然不符比例原則,鑑定事項撇得很乾淨,稱有試行和解鑑定期間緩衝時間長達三個月毫無音訊,開庭突然聽法官與上訴人商量鑑定事宜,陳情重點在於請求權及兩年消滅時效被刻意扭曲,原審判決被丟棄,鑑定偽造證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97 條之規定,不但不糾正還執意使用錯誤的鑑定報告,鑑定原為上訴人所堅持。
指稱亦有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言詞辯論稱鐵門都快生鏽了,這與招牌有何干係?鐵門之所以會生鏽,係因同棟機車停放時失控衝向鐵門變形,上訴人卻夥同肇事車主聯手向同棟住戶要求簽求償同意書,無恥的行徑與招牌無關,自然應該駁回。22號的梁柱要全面一次性翻修,在判決理由駁回污漬部分所請,污漬是資源回收造成,(這個證據答辯狀裡就有)自然與招牌無關,但若是自然風化,24號為甚麼就沒有風化現象,如果單一修復鐵釘部分,為何要解釋一式修復的重要性,建築公會施工估價單77400元很合理,把估價單當施工指南,這又是如何解釋判決主文的合法性,依社會通念磨平並做防水防鏽已可認為恢復原狀!全篇判決理由都是解釋建築師鑑定報告模糊訴訟標的的精神損害賠償無理由不合法,尤其主文反而以其餘均駁回帶過!
上訴人多次表示無所謂第四台的鐵釘,卻擔心招牌鐵釘,這樣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合法無理由,以此駁回標榜審理判決無偏袒,應該是以濫訴開罰,僅以駁回已是顯然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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