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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施政目標,內政部100411日發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第10條修正條文,申請改姓、改名及更正姓名者,原應由申請人提憑戶籍謄本等資料作為證明文件,修正為如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主動查證之,無須再提供戶籍資料,另實務上民眾難以提供同姓名者之完整戶籍地址,爰修正為申請人僅須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屬實者,即准予改名,簡化提證及保障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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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