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遇到房客積欠房租的注意事項~


     承租人積欠房租,房東未經催告承租人償還房租與終止契約,依法不得擅自進入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並且擅自取走房屋內承租人所屬的物品。


     依照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必須積欠房租達2個月(2),經過催告無效後,才可以依照民法第450條規定終止契約,並且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留置承租人的物品與要求限期返還房屋;假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按照規定搬離,房東可以持相關文件到法院申請『強制遷離』的法律程序。


     房東未經以上程序,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在承租人不知情下擅自進入承租人所承租的屋內,並且取走房屋內承租人所屬的物品,就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與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之規定,承租人可以提出相關證據對房東提出相關告訴。


 


參考法規


民法第440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445 【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刑法第306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 320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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