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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侵占、搶奪、強盜重點整理~


     今天一早澆花,發現門口所種的朝天椒,竟然被拔走近半,還來不及長成變紅,就這樣子被毫無家教的人掠走。


     台灣的社會永遠有不滿現狀者啼叫,然而低水準者充斥在各階層,法律自我解釋,行為怪異自我標榜,所作所為竟然連十塊錢的朝天椒都竊取,這已經觸犯了竊盜罪的行為,有鑑於此,特地列出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法律供作參考,希望好友都是法律的種子,幫忙傳播守法的準則。對於條文有疑義可以提出發問或討論。


參考的法條~


刑法第320 【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 【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 【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6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8 【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9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330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2 【強盜殺人罪】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刑法第333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34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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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