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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駕駛車輛行駛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亂丟垃圾,是否觸法? 


(一)依交通部99910日交路字第0990048828號函示略以:查在指定清除地區亂丟一般廢棄物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除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故針對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如有上開情形者,係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重裁處規定之適用,惟鑑於上開二法之法定罰鍰最高額均為新臺幣6,000元,其管轄權之認定則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之;另如經查獲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有上開情形者,應涉及環境清潔維護事宜,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範疇…。


(二)故民眾駕駛車輛行駛「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如依具體事實認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由處理在先之機關依法舉發,如經查獲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有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因涉及環境清潔維護事宜,則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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