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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的良民證~


     良民證通常係供到國外求學、求職或移民之用。求職例外情況,保全業法有明文規定受免刑之判決及經免除其刑之執行,仍屬於判決有罪之情形,因此保全人員需符合保全業法第10條之11項規定【請參閱保全業法】及刑法第39條、第59條、第61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等規定,若被法院判決有罪,雖沒有執行,依保全業法仍然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91 06 12


1 為規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及核發,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3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4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5 直轄市、縣 () 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6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8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9 直轄市、縣 () 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本條例所需文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1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以線上申領~


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保全業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11 23  


http://lkk73700.myweb.hinet.net/good/index.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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