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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應全面檢討~


依據臺北市政府於98831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針對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之案件,經市府核定公告實施後,由都市更新實施者依法通知限期拆除,倘有不願自行或配合拆除之少部分住戶,實施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市府將依規定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仍不願配合搬遷者,以公權力介入協調,必要時將依法強制拆除,排除長期無法順利推動都市更新之核心問題。


然而人民的私有財產受中華民國憲法保護,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只是行政命令,違法部分與法律抵觸,當然視為無效。人民之所以要阻止都更方案的執行,因為都更案所獎勵的辦法,根本看不到是民眾的福利,反而是圖利合作廠商的利潤,從都更至今所呈現的是,抽象的價值換取實質的利益!民眾得不到都更的優惠,反而變成被剝削的一群!


舊有房舍參與都更,建商常以大坪數為未來趨勢的理由,以 三十坪 計算,新建的 三十坪 實質上只有 二十坪 左右,甚至更小,這還是美其言最好的 一坪 換 一坪 ,假使要維持原來 三十坪 的使用坪,新建的房屋價格往往開到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步,如此的都更,簡直就像乞丐趕廟公!


都更應保全人民權益,美化都市景觀不可獨厚於建商,獎勵辦法是鼓勵民眾有意願配合政府都更,而不應全然給予建商,實施時怎可以強硬拆遷的手段驅逐民眾,這種本末倒置的方案,是已嚴重觸犯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作為。大陸共產體制尚出現釘子戶的情況,台灣自認民主體制,體驗上卻比共產體制更無情,顯然都市更新方案有從新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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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