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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之財產分配~


     媒體盛傳某知名影視人士可能離婚的消息,媒體所謂的名嘴又在座位上大談財產分配的問題,只見侃侃而談,聽起來順理成章,甚麼男多少加女方多少除以二就是財產分配,這樣的誤導連小朋友都會,如果真要談些有益民眾的議題,大可談些各國比較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常識,而不是每次捕風捉影,顯見製作節目的粗糙。


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也有不列入平均分配的規定,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應列入分配的財產部份,


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


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或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離婚贍養費若經法院裁判也有相關規定,並非離婚就有贍養費可拿,


民法第1057條,被害人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經法院「判決離婚」(兩願離婚不能請求,但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約定贍養費)及受害者「無過失」者為限。例如家暴的發生,受害者有過失(如以言語刺激加害人)時,就不可以提出請求。而陷於生活困難也不會每一件案子都會成立。


     媒體有教育大眾的責任,而不是每次碰到問題就煽風點火,給予社會負面的示範,若真想播出該類節目,製作單位應邀請專業人士,或可增進國民對於法律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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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