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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相關的條文~


刑法第 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3   (刪除)


刑法第 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4-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6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6-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7-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22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9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9-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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