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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定的原意在於社會有脫序行為時,有一定的處罰準據,也讓社會在公平正義下生活無礙,然而法的制定是經法律專家,行為學專家及各類相關的研究後才立法實施,法的本身立意甚佳,也獲得國民普遍的認同,這是無可厚非的,人類正常的生活也能依循此律法,過著不被侵犯的空間!


然而部分不法的歹徒通常都會找尋容易受騙或認知較少,怕麻煩的心理因素,作弄小聰明而行詐騙的情事!近年來電話詐騙的行為幾乎已是家常便飯,就連副總統也接收過詐騙及色情電話,所以這種惡劣的行徑已到了無法無天的境界了!詐騙電話非但攪亂了正常通訊的親切感,也嚴重到了破壞商業模式的嚴重地步!


好的法律要能真的落實,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首先必須有好的警察素質,因為國家將[偵查犯罪]的重責大任交付,並也供給了良好的偵查儀器,因此要發現歹徒的蜘絲馬跡,一定要有負責的警政人員,方能在第一線阻却違法,並將為罪者收網送辦!檢察官也是在預防犯罪中擔負著不可摩煞的地位,偵訊犯罪,建議刑期關係著將來犯意的阻却誘因,如果視實際的情況加以從重量刑,這也是預防的好辦法!


商業大老王永慶早年在新店賣米,憑藉著良好的創意,後來打造了產業王國,就是基礎商業必須與客戶勤互動,並且做好參考數據,其工具在於電話的寒暄問暖!有經驗的廠商現在不也是如此!然而詐騙電話風行以來,一般的住戶幾乎都厭惡電話的吵雜聲,不再熱情的期待來訪的電話,基此狀況,傳統的商家也就因此沒落,甚至被商場淘汰出局!


以往收到詐騙電話,警政單位都會告訴你這是亂槍打鳥,也很家常便飯似的不以為意!試想刑法明文規定這些都是五年以下的重刑,如果放任不能將之法辦,那條文不就形同虛設嗎?四年以下的犯意那更可不加理會了,因此這些詐騙模式的行為,一定要列入重點的查辦,否則挾怨報復的電話將是終結台灣的毒藥!


治安千萬不可泛政治化,一視同仁,一般的老百姓也有受不侵犯的權利,治安不是高官獨有的維安,願新政府有新的魄力,好好的整頓壞了多年的治安~


 


*刑法第339: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駛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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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