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使用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一共列有八項必須載明的事項:其中「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等四項都是必要載明的事項,漏載其中一項,這張本票就會無效。


     【注意】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即指無記載到期日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特別在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不必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可取得執行名義。


     本票的裁定強制執行屬於非訟事件,由法院辦理非訟事件的法官裁定,發票人如果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收到法院的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這時票款的追索,便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的民事庭審理。


     同條第五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此為票據時效經過後,持票人所得主張之利益償還請求權利。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待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相對人應注意事項:


  (1)注意事項第二點紅色框線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


  (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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